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经 营 者:
身份证号:
住 址:
2023年12月13日19时10分,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杨保欣执法证件号03060016159、刘舒畅执法证件号03060016013到保定市隆兴西路330号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进行检查,发现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一台油烟净化设施绿灯闪烁,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12月14日,河北新环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到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进行采样。12月21日,经河北新环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排放油烟浓度为2.8mg/m3,大于2mg/m3小于10mg/m3,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2023年12月25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三大队执法队员杨保欣执法证件号03060016159、刘舒畅执法证件号03060016013对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进行复查,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已正常使用,河北新环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到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进行采样。2023年12月30日,经河北新环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排放油烟浓度为0.4mg/m3,小于2mg/m3,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已整改完成。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2月13日,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2023年12月25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对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进行现场复查,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已正常使用,河北新环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到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进行采样。2023年12月30日,经河北新环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排放油烟浓度为0.4mg/m3,小于2mg/m3,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已整改完毕。2023年12月25日,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经营者王巧云的受委托人贾增辉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经营者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的营业执照。
另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复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3〕第7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3〕第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辩称,你单位实际使用产生油烟灶具为两个天然气明火灶,还有两个为电磁灶具只作为煮面煮饺子炖鱼备用,没有明火,不会产生油烟,且已整改到位,请求从轻处罚。
针对你(单位)“两个电磁灶具只作为煮面煮饺子炖鱼备用,没有明火,不会产生油烟,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灶头仅指明火灶头,电磁炉灶头和明火灶头都可以在烹饪过程中都产生油烟,电磁灶头属于你单位实际设置的灶头,因此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实际设置4个灶头,其行为符合《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5条的规定的情形:“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2mg/m3 小于等于10mg/m3的,设置3-5个灶头,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故本机关不采纳“两个电磁灶具只作为煮面煮饺子炖鱼备用,没有明火,不会产生油烟,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
针对你单位“已整改到位,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5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2mg/m3 小于等于10mg/m3的,设置3-5个灶头,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是否整改完成是从重处罚的构成要件,并不属于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本机关依照你单位按期整改完毕进行处罚,不存在过重处罚,故不采纳“已整改到位,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机关认真研究复核,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不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其行为符合《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5条的规定的情形:“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2mg/m3 小于等于10mg/m3的,设置3-5个灶头,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保定高新区湘约美食城设置4个灶头,排放油烟浓度为2.8mg/m3,大于2mg/m3小于10mg/m3,且已于2023年12月25日改正其行为,已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浓度为0.4mg/m3,小于2mg/m3。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