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保定旬野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在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99号北国先天下广场五层东北角的旬野菜餐厅在烹饪时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位于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99号北国先天下广场五层东北角的旬野菜餐厅在烹饪时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1、保定旬野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
1、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
3、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视频。
2024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5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4〕第5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的规定。当事人设有一个基准灶头,属于小型餐饮企业,其行为符合《保定市城管系统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4年3月25日)规定的情形:“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启用的小型餐饮企业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鉴于保定旬野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保定旬野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