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52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52号

当   事  人:刘艳江

身 份 证 号:

住       址: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8日实施了在保定市莲池区军校街东方家园小区口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8日在保定市莲池区军校街东方家园小区口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取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检查记录;2、现场照片;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5、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4〕第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上取水的行为,《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依据《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艳江及时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30条:“(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刘艳江及时停止了在公共管网上取水的行为,积极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的影响较轻,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刘艳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