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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53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53号



当事人:高阳县中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07日在银杏街16号白沟新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道路及管网工程(六标)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07日立案调查。

11月10日,高阳县中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春接受了调查询问。现已查明,高阳县中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银杏街16号白沟新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道路及管网工程(六标)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高阳县中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此外,还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证明高阳县中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银杏街16号白沟新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道路及管网工程(六标)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4〕第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74条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