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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17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17号

当  事  人:保定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你(单位)于2025年6月2日实施了在保定市东三环与裕华路东延保定国际医疗园西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2日在保定市东三环与裕华路东延施工过程中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导致靠背石滑落,软塞冲出,造成跑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稽查队的移交单,违章事项处理登记表、检查(勘验)笔录、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保定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危及城市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属实;证据二:当事人保定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主体适格;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当事人保定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危及城市供水管道安全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依据《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保定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按照要求改正,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27项,适合裁量幅度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保定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