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保定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你单位于2025年8月4日实施了在玉兰大街341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便道施工过程中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8月4日在玉兰大街341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便道施工过程中未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手续,擅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证明2025年8月4日发现的玉兰大街341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便道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
2025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保定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49项:“(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法行为较轻,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保定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适用裁量幅度较轻。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保定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