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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12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12号

当  事   人:范庆建

身 份 证 号:

地       址:

你于2025年4月12日在保定市莲池南大街保定理工学院对面砍伐行道树的行为,被保定市园林绿化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于2025年4月16日将相关材料转送至我局。本机关派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到现场进行核实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范庆建于2025年4月12日在保定市莲池南大街保定理工学院对面擅自砍伐行道柳树一棵,未办理审批手续,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园林监察案件移交单[2025]第02号,证明案件来源为园林中心移交案件。

证据二:保定市园林监察案件移交单[2025]第02号移交材料中范庆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园林监察案件移交单[2025]第02号移交材料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范庆建砍伐行道树的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证人(崔立明)的视频及询问笔录,证明范庆建砍伐行道树事实属实。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范庆建视频及询问笔录,证明范庆建承认擅自砍伐行道树事实属实。

证据六:邮件交寄单、邮件轨迹图,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已邮寄送达当事人。

证据七: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及短信截图,证明我局多次联系范庆建,沟通未果,范庆建未配合办理案件。

证据八:《石家庄瑞霖自然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石自司[2025]自鉴字第0730号),证明被砍伐树木的基准价值为650元。

2025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12号),告知你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规定,现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你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柳树1棵未按期补植,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18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裁量幅度严重范围内,处树木基准价值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且范庆建未配合案件办理。根据《石家庄瑞霖自然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石自司[2025]自鉴字第0730号),被砍伐树木基准价值为650元。

现按照树木基准价值的十倍即650*10=65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