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41号
当事人:保定市汇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0日在云璟岳金融中心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9月10日保定市汇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璟岳金融中心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土石方回填作业,部分施工车辆出入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南侧临时出入口,带泥上路,造成了泰茂路路面被泥土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市汇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照片,证明保定市汇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属实。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市汇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项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已将南侧临时出入口封闭,及时清洗路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保定市汇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