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你单位实施的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湿法作业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凯大街东侧、北二环以北的怡庭佳苑项目工地未采取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湿法作业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现场存在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证明2025年9月8日发现的乐凯大街东侧、北二环以北的怡庭佳苑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湿法作业措施的事实属实。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湿法作业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
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项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及时开启防尘雾炮降尘,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