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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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对你单位在白沟新城东一环东侧、北一环南侧建设的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现场巡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2025年7月1日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致函,2025年7月4日收到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复函的《关于对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有关规划问题进行认定的复函》,经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研究,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你单位在白沟新城东一环东侧、北一环南侧建设的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项目于2024年9月23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于2024年10月开工建设,围墙长度约为214.8延米,高度为2.8米,厚度约为24厘米,目前已完工。违法建设部分工程价款为131389.08元。2025年7月30日执法队员进行整改复查,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关于对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有关规划问题进行认定的复函》,证明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属实,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证据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承认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该项目工程造价为131389.08元。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5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白沟新城东一环东侧、北一环南侧建设的东一环地块北侧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行为符合《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项)(试行)》第64项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因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保定乔芳商贸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叁拾捌元玖角壹分(13138.91)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