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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市环境卫生行业政策,参与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制定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拟定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草拟规划建设执法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年度计划规划监察处
指导基层单位抓好相关专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规划监察处
负责高新区分局查处规划建设案件的审定工作规划监察处
落实上级行业部门布置的规划监察方面的工作规划监察处
组织抓好年度规划中明确的各类拆迁工作任务的落实规划监察处
负责全局性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协调组织落实市政府布置的执法任务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协调制度及全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综合业务管理处
负责统筹调度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工作综合业务管理处
督导各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管理处
监督保定市(含县、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园林绿化管理处
3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数字城管智慧化参与制定市区内环卫设施规划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划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公用事业管理处
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计划公用设施管理处
制定保定市城市绿化中、长期规划;审核各县县城绿化中、长期规划。园林绿化管理处
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规划设计;组织编制各类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管理处
智慧城市管理处
负责城市管理单元网格划分及调整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基础数据普查及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智慧城市管理处
指导县(市)城市数字化相关工作智慧城市管理处
制定保定市城市绿化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各县(市、区)城市绿化年度工作计划。园林绿化管理处
对各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的监管工作。公用事业管理处
4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负责对三区和高新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对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行业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城市市政等行业管理公用设施管理处
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供热办
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承担城市建设融资投资工作,承担本系统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组织所属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计划财务处
按照程序,组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监督落实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市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中水回用、燃气及供热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处供热办
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及管理工作公用设施管理处
负责市区道路挖掘和依附城市道路各种管线、杆线审批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市级优质市政公用工程的审核,负责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定和竣工验收。公用设施管理处
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特种车辆(20吨以上重型卡车、履带式卡车)在市规划区内道路上行驶审批;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动的审批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计划财务处
5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外立面装修 、“街道家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容、亮化管理工作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市容及夜景景观管理办法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建(构)筑物的外墙照明、指导、监督工作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市区市容、亮化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对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综合业务管理处
负责组织开展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的咨询和交流综合业务管理处
负责协调涉及区县的全市性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要接待任务的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综合业务管理处
负责24小时园林绿地巡查,及时纠正园林绿化违法和破坏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局处理。园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接受园林绿化违法、违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局处理。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负责谋划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管理处
组织城市社会绿化活动园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保定市城市绿化的统计、上报和指标核算工作园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省级、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的评定工作园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实施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的审批直属二大队
负责市区违法大型户外广告的巡查发现与拆除直属二大队
6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综合业务管理处
7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市区道路清扫保洁、露天烧烤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市区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考核工作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露天烧烤政治工作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环境卫生与市容亮化管理处
负责对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直属一大队
8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应急保障,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应急工作的指导工作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道路清融雪安全生产管理处(应急保障处)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应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处(应急保障处)
负责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应急工作的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处(应急保障处)
负责本系统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人员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承办局领导批(交)办的案件,并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负责办公秩序、劳动纪律、仪容风纪的监督检查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效果、执法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督察与投诉处理处
9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前审核工作政策法规处
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证件、文书的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处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普法培训工作政策法规处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行车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河道内违法取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上述规定未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高新区执法分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高新区执法分局
10承办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1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对市建成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权限的意见》保字[2012]17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执法局与城乡规划管理局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吸取了教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市规划局对建成区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2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某人要开办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公用事业局核发,消防部门核发消防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质监部门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
市公安局负责消防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质监局负责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
3园林绿地巡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园林绿化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保定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保定市编办关于调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内设机构的批复》保编办字[2012]170号。1、2014年4月7日,长城北大街与七一东路交口路北街坊家宴饭店门前的十七棵胸径25-35公分、高6.5米的国槐被“抹头”。我局巡查发现后向北市区执法局报了案,北市区执法局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2、2014年4月12日,东三环南路段付村村口两侧绿地遭到大面积毁坏。我局巡查发现后向北市区公安局报了案,违法责任人被北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接受绿化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并按照受理范围,将违法、违章行为移交所在区执法局处理。
区执法局(分局)负责对绿化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和处罚。
市公安局对园林绿地进行巡查和接受绿化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后,构成刑事犯罪的,向公安部门报案。
4园林局工程项目立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程项目资料……,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报送市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保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如根据保定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局在市区某地修建一座街头游园,经调研并征求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报送市发改委审批。根据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立项审批请示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程项目资料报送发改委。
市规划局负责提出项目规划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项目财政意见
市国土局负责提出项目占地预审
市发改委负责对园林局工程项目立项事宜进行立项审批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办案人员在对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严格执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严格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案卷进行检查,对处罚事项、适用依据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业务处室对各执法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进行法制监督。

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相关业务处室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相关业务处室对各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权对各执法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处罚结果是否公开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对口检查、专项督查、个案督查的方式进行。

执法检查抽查的案件原则上不少于检查期限内各类案件的20%。

(二)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向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就有关重点案件组织调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区执法局及局属各执法部门有执法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政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各区执法局及局属各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报告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有处分权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各单位汇报(二)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组织各单位抽查互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对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予以取缔。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章规定的。

(二)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

(四)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

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各单位汇报(二)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组织各单位抽查互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对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予以取缔。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对市区夜景亮化维护管理工作

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依照《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市区夜景亮化维护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负责维护市区市政亮化灯具、设施的公司实施监督管理考核的处室和工作人员。

(二)从事维护市区六条街路市政亮化灯具、设施的公司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行为实施监督的处室及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公司的合法性、适当性。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各单位汇报(二)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组织各单位抽查互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行为实施监督的处室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擅自拆除、毁损、偷盗市政夜景亮化设施的行为予以追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行为实施监督的处室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擅自拆除、毁损、偷盗市政夜景亮化设施的组织和个人。


(六)对市区内规划执法工作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内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区范围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执法工作规范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学习贯彻情况,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各区执法局对督导的工作落实情况,完成和及时反馈情况,对不能及时完成的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落实,并及时反馈。二是定期抽查工作落实情况,如落实上级指示等。三是组织考核。定期对基层单位的业务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先进的进行表彰学习,以提高工作效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发通报彰先策后。

(二)局制定违法建设考评制度,按照检查考核标准每月对各区工作情况进行评比。

(三)对各区规划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发现一处新的违法建设按考评办法扣分,每拆除一处违法建设按面积进行奖励加分,作为对各区综合考评的依据,计入考核内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去现场巡查检查,查看规划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及时督促。

(二)对上级来文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交给辖区执法局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或接到关于违法建设的信访件后,及时通知违法建设辖区行政执法局,辖区执法局将处理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反馈



(七)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

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企业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各单位汇报(二)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组织各单位抽查互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三)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予以取缔。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章规定的。

(二)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章规定的。

(三)非法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及个人。


(八)燃气经营许可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许可手续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排水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燃气方面:需年检的各项手续是否已检验;燃气经营者 “三项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压力容器、压力表、压力管道是否定期检验合格;各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排水方面: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否定期换证;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排水户是否存在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占压排水设施,以及向排水设施倾倒废液、废渣、各种废弃物等行为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即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的排查,随时发现并制止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即逢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联合相关部门或局相关处室集中对燃气经营企业、排水户进行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到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燃气经营企业从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施维护、生产运行等方面逐项排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建立台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排水户从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排水行为等方面逐项排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建立台账,督促排水户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二)处理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协调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理,确保做到违规行为处理到位。

(三)监察到位。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在对其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再次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或专门方案。日常监督检查提前制定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按时启动检查行动;遇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制定专门方案,确定市重点区域、重点用户,以及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时启动检查行动。

(二)按计划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计划或方案,对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协调执法部门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及时进行复查。检查过后,针对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列出名单,逐一对其进行复查,确保监督检查到位。



(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监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控情况。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实施,城市绿线管控制度与实施,规划指标的落实情况等。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情况。城市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制度、标准的实施,城市园林树木及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城市公共绿地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与实施。

3.园林城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2.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与内容。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负责人相关责任,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