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办案人员在对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严格执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严格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案卷进行检查,对处罚事项、适用依据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业务处室对各执法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进行法制监督。
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相关业务处室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相关业务处室对各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权对各执法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处罚结果是否公开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对口检查、专项督查、个案督查的方式进行。
执法检查抽查的案件原则上不少于检查期限内各类案件的20%。
(二)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向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就有关重点案件组织调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区执法局及局属各执法部门有执法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政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各区执法局及局属各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报告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有处分权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落实情况的监督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合法性、适当性。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各单位汇报(二)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组织各单位抽查互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对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予以取缔。
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章规定的。
(二)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
(四)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合法性、适当性。
(一)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对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予以取缔。
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以外由属地执法局负责)非法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对市区夜景亮化维护管理工作
(一)依照《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市区夜景亮化维护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负责维护市区市政亮化灯具、设施的公司实施监督管理考核的处室和工作人员。
(二)从事维护市区六条街路市政亮化灯具、设施的公司及工作人员。
(一)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行为实施监督的处室及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公司的合法性、适当性。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各单位汇报(二)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组织各单位抽查互查。
(一)对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行为实施监督的处室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擅自拆除、毁损、偷盗市政夜景亮化设施的行为予以追究。
(一)对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行为实施监督的处室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从事市区市政夜景亮化维护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擅自拆除、毁损、偷盗市政夜景亮化设施的组织和个人。
(六)对市区内规划执法工作的监督
市区内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区范围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执法工作规范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学习贯彻情况,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情况。
一是各区执法局对督导的工作落实情况,完成和及时反馈情况,对不能及时完成的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落实,并及时反馈。二是定期抽查工作落实情况,如落实上级指示等。三是组织考核。定期对基层单位的业务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先进的进行表彰学习,以提高工作效能。
(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发通报彰先策后。
(二)局制定违法建设考评制度,按照检查考核标准每月对各区工作情况进行评比。
(三)对各区规划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发现一处新的违法建设按考评办法扣分,每拆除一处违法建设按面积进行奖励加分,作为对各区综合考评的依据,计入考核内容。
(一)定期去现场巡查检查,查看规划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及时督促。
(二)对上级来文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交给辖区执法局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发现或接到关于违法建设的信访件后,及时通知违法建设辖区行政执法局,辖区执法局将处理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反馈
(七)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
(一)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的企业。
(一)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企业的合法性、适当性。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
(三)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予以取缔。
(一)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章规定的。
(二)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章规定的。
(三)非法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服务企业及个人。
(八)燃气经营许可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监督
办理许可手续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排水户
(一)燃气方面:需年检的各项手续是否已检验;燃气经营者 “三项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压力容器、压力表、压力管道是否定期检验合格;各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排水方面: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否定期换证;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排水户是否存在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占压排水设施,以及向排水设施倾倒废液、废渣、各种废弃物等行为等。
监督检查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即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的排查,随时发现并制止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即逢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联合相关部门或局相关处室集中对燃气经营企业、排水户进行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到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燃气经营企业从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施维护、生产运行等方面逐项排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建立台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排水户从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排水行为等方面逐项排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建立台账,督促排水户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二)处理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协调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理,确保做到违规行为处理到位。
(三)监察到位。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在对其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再次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一)制定检查计划或专门方案。日常监督检查提前制定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按时启动检查行动;遇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制定专门方案,确定市重点区域、重点用户,以及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时启动检查行动。
(二)按计划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计划或方案,对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协调执法部门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及时进行复查。检查过后,针对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水户列出名单,逐一对其进行复查,确保监督检查到位。
(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监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1.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控情况。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实施,城市绿线管控制度与实施,规划指标的落实情况等。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情况。城市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制度、标准的实施,城市园林树木及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城市公共绿地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与实施。
3.园林城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2.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1.确定检查范围与内容。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负责人相关责任,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