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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保定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字〔2008〕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定市主城区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主城区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个人缴纳

常住人口: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单位缴纳

1.单位在职人员:1元/人·月。

2.各级各类学校(按在籍生数):0.2元/人·月。

(三)经营者缴纳

1.宾馆、医院等:1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5元/摊·月。

3.休闲娱乐场所:0.3元/㎡·月。

4.商业按经营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100(含)㎡以下        20元/户·月

100-1000(含)㎡       0.2元/㎡·月

1000-5000(含)㎡      0.15元/㎡·月

5000㎡以上            0.1元/㎡·月

5.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50(含)㎡以下            20元/户·月

50-100(含)㎡         0.4元/㎡·月

100-500(含)㎡        0.3元/㎡·月

500㎡以上              0.2元/㎡·月

6.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

第八条  经营者除按各行业标准缴纳外,还须执行由单位按职工人数缴纳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征收,设立征费办公室。实行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具体如下:

(一)城市常住居民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燃气总公司代收代缴。

(二)其他城市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非集中供燃气用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代收代缴。

(三)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贸、集贸市场)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区(开发区)环卫部门代收代缴。

受委托单位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条  由单位缴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给个人。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按照月、季度或年度将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至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市审计、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委托代收单位全额上交征收的费用后,由征收管理部门按征收额的3%—10%比例(具体标准由征收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业务处室进行成本核算后确定)提取资金,专项用于代收单位征收业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上年度市公安局提供的各辖区居民户数和暂住人口数确定。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其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费用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考核范围。对严格执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在征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徐水区、清苑区、满城区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5年8月5日原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保政办函〔2015〕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