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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保定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修正)

保定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定火车站周边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定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定火车站站前地区和保定东站站前地区(以下简称“两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保定火车站站前地区是指北至西关大街中心线、西至阳光大街中心线、南至公交场站南侧、东至建华大街公交站亭以西范围。

保定东站站前地区是指北至顺达路、西至开泰街、南至顺通路(均以路中心为界)范围。

第三条  两站地区广场及周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提升两站地区形象,方便旅客出行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定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火车站站前委)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两站地区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处理两站地区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授权,火车站站前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两站地区的社会治安、信访稳定、交通秩序、营运秩序、停车管理、市场监督、价格监督管理、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两站地区站前广场及周边的治安隐患排查,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案件,保障各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侵害;查处两站地区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工作,负责两站门前路段及周边道路人行道以下乱停乱放车辆的治理,保障两站地区及周边道路的安全畅通。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两站及周边地区范围内违规营运、非法营运等扰乱交通客运秩序的行为;负责出租车场站的维护、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站及周边地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市政设施、照明、排水、环卫、园林等方面的养护管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站及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门店无照经营及食品药品安全、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人防、生态环境、烟草专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两站地区管理工作。

城市运营单位负责两站地区经营性资产及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

公交运营单位负责两站地区公交、共享巴士运营及管理,负责公交场站的管理、维护。

第六条  火车站站前委牵头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两站地区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各相关单位应当按时参加。

第七条  火车站站前委应当建立突发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暴力恐怖、安全生产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和火车站站前委报告。

第八条  火车站站前委应当建立数字化电子监控平台,设置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现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九条  火车站站前委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

第二章  执法体制

第十条  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需向两站地区设立或派驻管理机构。设立或派驻的管理机构接受设立或派驻机关和火车站站前委的双重管理,在火车站站前委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火车站站前委及相关单位在两站地区依法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十二条  火车站站前委应当在两站地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两站地区出现下列违法事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或者影响重大的,可由火车站站前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无证无照经营;

(二)违章占道、欺诈、敲诈、强买强卖等违法经营;

(三)喊站拉客、非法营运,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四)违章停车、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周边秩序;

(五)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

(六)其他重大违法事件。

第十三条  火车站站前委、公安、市场监督、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两站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火车站站前委举报。火车站站前委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发现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两站地区市政、交通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两站地区管理的需要,设置人员分流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两站地区的路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广场道路。

临时占用、挖掘广场道路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活动结束或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设置各类摊亭、摊点、公交站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地区统一规划,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公共交通出行车辆,满足两站地区夜间到站旅客的出行需求。在春节、暑假等客流高峰时期或其他特殊时期,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铁路、公路部门收集信息,保障畅通。

第二十条  两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及故意慢行等客、揽客;

(四)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五)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两站地区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停车场管理、商业区经营管理等事项,根据管理需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选择经营服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两站地区范围内经营者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清除冰雪及其他工作,保持责任区卫生整洁,火车站站前委有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沿街门头牌匾应当一店一牌,规范整洁。门头牌匾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两站地区的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两站地区内占用道路设置客运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组织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两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一)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

(二)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居民生活和工作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电子显示屏的内容不文明或不完整;

(三)未经许可在街道两侧和站前广场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五)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城市市容的物品;

(六)占用盲道,影响通行;

(七)私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两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六)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地面、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两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

(一)在草坪、绿化带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四)擅自占用或践踏广场绿地,拆除草坪、花坛、花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两站地区禁止流浪乞讨人员滞留。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对经反复劝导后拒绝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劝离两站地区。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婴或者发现存在智力障碍、肢体残疾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时,向火车站站前委报告,火车站站前委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两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火车站地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为营运车辆、旅馆、餐馆等招揽乘客或顾客,强迫、欺骗他人乘车、住宿、就餐,强行搬运行李;

(三)赌博、卖淫嫖娼、滋事斗殴、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倒卖票据、销售违禁物品;

(四)胁迫、诱骗或者组织利用他人乞讨;

(五)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六)占卜、杂耍、卖艺、卡拉ok等;

(七)采用追逐、拦截等方式拉客、叫客;

(八)未经许可散发广告单等各类宣传品;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将非法营运车辆的信息通报火车站站前委,由火车站站前委将非法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向两站地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通报。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对停放的车辆进行定时巡查,发现通报中的非法营运车辆时,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为非法营运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站前委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罚款、收费或扣留车辆或物品的;

(二)刁难当事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检举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两站地区形象、扰乱公共秩序等涉及公安机关管理权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火车站站前委应当对两站地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监察机关反馈,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两站地区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火车站站前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8年10月22日原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规定》(保政办发〔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