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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38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38号

当  事  人:高佳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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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25年8月18日驾驶车辆冀FZ9388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8月18日在旭阳路与风能街交叉口西侧驾驶车辆冀FZ9388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措施,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证明2025年8月18日发现的旭阳路与风能街交叉口西侧驾驶车辆冀FZ9388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措施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冀FZ9388所有人为高佳,当事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步录像,证明高佳承认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

2025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驾驶车辆冀FZ9388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鉴于高佳及时改正,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77项的适用裁量幅度较轻的情形: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高佳及时改正,适用裁量幅度较轻。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高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