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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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保定市天威路与环城水系交叉口西侧300米,运输车辆冀F7G87Y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保定市天威路与环城水系交叉口西侧300米,运输车辆冀F7G87Y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冀F7G87Y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情况属实。
证据二: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当事人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运输车辆冀F7G87Y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等证明当事人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改正。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39号),告知你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运输车辆冀F7G87Y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应予以罚款。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问题发生后及时密闭车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情形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7项,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河北岩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