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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42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42号

当  事  人: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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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的雄忻高铁项目在位于乐凯南大街与沧榆高速交汇处西北角的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的雄忻高铁项目在位于乐凯南大街与沧榆高速交汇处西北角的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的检查记录以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及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的雄忻高铁项目在位于乐凯南大街与沧榆高速交汇处西北角的施工现场中存在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建设的雄忻高铁项目在位于乐凯南大街与沧榆高速交汇处西北角的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的雄忻高铁项目在位于乐凯南大街与沧榆高速交汇处西北角的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问题,未按照责令改正期限9月29日10时改正完毕,存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5项规定裁量幅度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保定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