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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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3年9月24日在永华大街与双彩街路口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9月24日在永华大街与双彩街路口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二: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 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3〕第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2023年9月24日,你单位在永华大街与双彩街路口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给予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擅自挖掘的城市道路进行了及时修复。
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施行)第649条:“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损坏路面比较严重,对当事人河北恒创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四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3年 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