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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7-19 10:37:13 来源: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厅办公室对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公正、公平、合法、便民。

  第四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二)组织开展对厅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务公开专区建设;

  (五)组织办理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六)本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对本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或本处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负主要责任。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法规与改革处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答复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对本处室牵头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进行解读。涉及改革的重大措施、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政府信息公开前,信息制作处室应组织进行风险研判;信息公开后加强舆情监测并有针对性地实施释疑解读。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前应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十条  以下政府信息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厅工作职能、权责清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等;

  (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公开的厅工作计划等;

  (四)厅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以及解读信息;

  (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执法行为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对象、结论,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六)依法应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十)住房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等重点领域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以下政府信息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审查发布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或者中共河北省委保密机要局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定期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厅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厅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见面会、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方式公开,其中“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厅办公室应及时向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省政务服务中心、厅信息宣传与档案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规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程序。

  (一)厅机关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对信息标题、内容、附件等进行保密审查。

  经保密审查后纳入厅办公系统发文流程的,信息制作处室在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审批笺》时同步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及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对拟不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随信息一并报厅办公室。

  未纳入厅办公系统发文流程但属于应公开范围的,信息制作处室应在信息制作完成后,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1),对拟公开信息的公开时间、范围等提出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随信息一并提交厅办公室。

  (二)厅办公室对各处室提交的信息进行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逐级请示厅分管负责同志、厅主要负责同志;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报相关部门确定。

  (三)经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制作完成后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发布。由厅办公系统产生的,厅办公室应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由其他方式产生的,厅办公室应自接到公开的政府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各处室应按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要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

  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自行下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到厅办公室领取申请表。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厅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商相关处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批转至主办处室。

  (二)主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书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将答复书和拟公开信息反馈厅办公室。答复书文本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格式文本》(见附件9)。

  (三)厅办公室对答复书和拟公开信息进行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后,交法规与改革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厅分管政务公开的负责同志审定。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及拟公开信息,应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四)厅办公室应在答复书及拟公开信息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传真、互联网、当面领取等途径将答复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做好签收记录。

  申请人要求的反馈方式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厅办公室应在反馈申请人答复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案卷归档保存。

  (六)主办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由办公室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处室办理时应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见附件5),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同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主办处室应依照本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主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见附件6),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主办处室应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见附件7),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办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应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主办处室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举报等活动,厅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厅办公室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通知书》(见附件8)。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厅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处室在每年1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厅年度预算,综合财务处负责提供经费保障,办公室负责提供设施和人员保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根据《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本规定的,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冀建办〔2015〕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5.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6.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7.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

  8.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通知书

  9.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