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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关于《保定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以后简称办法)作为保定市规范性文件,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办法》保障了城市供水用水的依法有序,对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到期后需重新发布实施。                          
      二、起草过程  
      鉴于城市供水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参照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召开政策听证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代表及专家代表意见, 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9个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通过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审议。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即原保定市市区范围,包括现在的莲池区、竞秀区(含高新区)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各县(市)、徐水区、清苑区、满城区、白沟新城可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鉴于原《办法》在执行中无不适用条款,本次修订主要针对政府机构名称、职责调整情况进行修改。《办法》共分七章,54条,从水源保护、水质管理、工程建设、设施维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规定了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明确了水质检测制度、自备井关停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明确了城市供水设施规划审批、资金筹集、建设及验收标准,从源头保证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四章城市供水用水,明确了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百姓关注的二次供水管理要求,保证用户用上安全放心水。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规定了供水设施维修、维护、管理、保护等内容,明确了公共供水设施的权属划定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户等违反《办法》相关条款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对《办法》涉及的专业名称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