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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保定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保定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引导社会资本方投资捐建公共基础设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在政府产权或国有权属用地上应由市本级及县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给排水、供热、供气工程等。

第三条 由市政府指定公共基础设施使用部门、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期间会同社会资本方统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四条 社会资本方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的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五条  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等项目二类费用及工程建设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投资捐建,其中二类费用第三方由实施机构监督选择,与实施机构签订捐建协议,如出现多个社会投资方捐建,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采取抽选的方式选取产生。

第二章 捐建决策

第六条 收到社会资本方申请后,实施机构与意向社会资本方进行对接,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建设的必要性、投资匡算、建设计划、用地获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后期管理和运营模式及其他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第七条 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资质进行审核,社会资本方须具备施工资质及经验,信用评级良好,已建及在建项目无逾期记录,近年盈利能力较强。

第八条 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捐建协议将作为项目备案(核准)依据之一。捐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总投资匡算、产权性质、项目交付、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社会资本方因特殊原因变更捐建主体时,应说明变更原因并出具书面说明,报实施机构同意并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捐建项目原则上按照社会资本方投资模式推进,由社会资本方作为建设单位,通过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立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快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社会资本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手续,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并联审批,加快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与社会资本方签订捐建协议,对项目设计和功能提出需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决策,代表市政府按有关规定接收和管理建成后的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在签订捐建协议后,向审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核准)证明,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核准)证明。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尚未完成征收的,土地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提请所属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做出土地征收决定,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社会资本方报实施机构确认,实施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参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方应按确认的设计方案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捐建协议中约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报批手续由社会资本方办理,并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复。

第十七条 社会资本方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相关的工程、设备及服务招标、采购工作,不得恶意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社会资本方完成施工招标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社会资本方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团队,实施机构应选派至少一人作为建设管理团队成员,实施机构选派的人员至少有一人为建设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社会资本方应积极配合整改。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社会资本方应会同实施机构、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社会资本方应配合实施机构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后,社会资本方应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固定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本方应将项目捐建协议、前期报批文件、竣工图,以及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全过程重要资料移交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社会资本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按质按时交付使用、社会效益明显、社会资本方履约情况良好的,由实施机构将项目捐建及履约情况报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等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项目备案、税务政策适当的倾斜和扶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捐建协议,造成管理混乱、建设资金不到位、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批等工作、严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接到通知不予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相关法律责任由社会投资方承担。实施机构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对社会资本方进行履约评价,并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若因工作不力导致以下情形: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擅自开工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且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实施机构督促社会资本方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法律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按捐建协议约定处理。实施机构将上述情况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