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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2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2号

当  事  人:河北格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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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你(单位)于2024年1月4日实施了在乐凯大街与五四路交口南行2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施工过程中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4日在乐凯大街与五四路交口南行2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施工过程中,未办理占道施工相关手续,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现场勘查,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5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河北格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还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河北格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49号:“(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法行为较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河北格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逾期时间较短,挖掘面积约5平方米,面积较小,且该工程为政府解遗项目,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河北格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8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