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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业务科室予以配合。

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规定,按时向办公室报送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四条  相关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报送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前,应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公示的,经适当处理后可以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报至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信息公开发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必须在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局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九条  相关处室应当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公示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实效性负责,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