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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3〕第80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3〕第80号

当  事  人:易县合胜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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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稽查队将你(单位)危害供水设施安全问题进行处罚的《保定市供水监察案件移交单》[2023]08号移交至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你(单位)施工造成盛兴中路DN200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损坏,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3日,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稽查队巡查发现你(单位)在进行保定市竞秀区管网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盛兴中路DN200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损坏。事发当天你(单位)配合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抢修人员对漏点进行修复,下午1:30左右抢修完毕,事发管道恢复供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交办单》(冀保)市政供水函字[2023]第8号移交的证据:1、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交办单;2、保定市供水监察案件移交单;3、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违章事项处理登记表、鉴定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证据二:

1、易县合胜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开具的易县合胜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缴纳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损失赔偿费用发票复印件。

此外,还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3〕第8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3〕第8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依据《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2023年11月3日上午9:00易县合胜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盛兴中路DN200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损坏,给供水公司带来维修费用及水量损失的同时,还导致盛兴中路(廉良街-瑞祥大街)两侧用户停水约4小时。同时,事发当天该公司积极配合供水公司对漏点进行抢修,当天下午1:30供水公司抢修完毕恢复供水,并于2023年11月14日向供水公司完成损失费用缴纳。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27号:“(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易县合胜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