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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3〕第81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3〕第81号

当  事  人:相晓东    

电   话:

住   址: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在盛兴路与李庄街交口东行50米路北绿化带施工作业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在盛兴路与李庄街交口东行50米路北绿化带施工作业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绿地1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记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2、保定市园林绿化中心《关于保定市盛兴路与李庄街交口绿地项目路侧绿带苗木损毁费用总价》。                证明你单位占用城市绿地价值。

3、相晓东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相晓东主体适格。

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3〕第8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3〕第8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违反《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14号的规定,适用情节较轻,处所占绿地三倍的罚款,经执法人员测量相晓东占用绿地面积为13平方米,根据《关于保定市盛兴路与李庄街交口绿地项目路侧绿带苗木损毁费用总价》,相晓东占用绿地价值335.4元,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相晓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千零陆元贰角。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