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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9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9号

当事人:保定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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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在高新区马坊路与朝阳北大街交口实施了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2月29日16时06分,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三大队执法队员在对高新区马坊路与朝阳北大街交口进行执法时发现,马坊路道路施工项目出入口有带泥上路现象。现已查明,2024年2月29日,马坊路道路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保定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车辆带泥上路。2024年2月29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对马坊路道路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复查,马坊路道路施工项目出入口清理干净,已整改完毕。2024年3月5日,你公司的受委托人张彦文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保定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证明马坊路道路施工项目中标单位为中通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5、土方分包合同,证明中通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将土方施工分包给保定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复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4〕第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并要求立即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74号的规定的较轻的情形:“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污染面积较小,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