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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6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6号

当  事  人:河北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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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对你(单位)美华佳苑项目公寓和住宅楼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美华佳苑项目A座、B座无消防验收手续。此两栋楼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河北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还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美华佳苑项目A座、B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拟对河北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美华佳苑项目A座、B座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