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4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4号  

当事人保定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在2024年1月16日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南二环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1月16日,你单位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南二环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交办单。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二:《检测报告》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水水质标准。

证据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                   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保定理工学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适格。

2024年3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4〕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虽未按照整改要求于2024年1月19日整改完成,但态度良好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施行)第545条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