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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17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17号

当事人:保定欣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在朝阳大街北二环北行300米路东实施了运输车辆冀F06332D车身密闭不严,抑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2月7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7日9时35分,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三大队执法队员在对朝阳大街北二环北行300米路东进行执法时发现,有运输车辆行驶时车身未完全密闭,抑尘措施不到位,经核实,该车辆所有人为保定欣蓝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查明,2024年4月17日,保定欣蓝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冀F06332D车身密闭不严,扬尘措施不到位。2024年4月17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对运输车辆冀F06332D进行现场复查,车身已完全密闭,已整改完毕。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的受委托人刘云飞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车辆行驶本

4、保定欣蓝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明运输车辆冀F06332D属于保定欣蓝物流有限公司。另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复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运输车辆冀F06332D车身密闭不严,扬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2月7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且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77号的规定的较轻的情形:“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车身未密闭面积较小,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