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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11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4〕第11号

当  事  人:江西省大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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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实施了在西二环七一路交口南侧200米中央绿化带施工过程中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在西二环七一路交口南侧200米中央绿化带施工过程中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水外溢,已抢修完毕现场已回填。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移交的证据:1、保定市排水监察案件移交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江西省大润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江西省大润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还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4〕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4〕第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鉴于江西省大润建设有限公司按照要求改正,但已损毁管道,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55条:“(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行为较重,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江西省大润建设有限公司积极抢修,管道损毁程度较轻,且及时修复,造成的影响较小,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江西省大润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30日